question-icon 特定场合下是否存在不可拒绝的民事法律行为?

我在一个特定的商业活动中,对方要求我进行一项民事行为,我不太想做,但又不确定在这种特定场合下我能不能拒绝。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是不是存在特定场合下不可拒绝的民事法律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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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制缔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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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法律领域,特定场合下确实存在不可拒绝的民事法律行为,这在法律上被称作强制缔约。强制缔约就是指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些情况下,一方不能拒绝与另一方签订合同。 强制缔约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等。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一些涉及公共服务的领域,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相关企业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像《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此外,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也有强制缔约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这是因为公共运输服务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出行权益,如果承运人随意拒绝运输要求,会给公众带来极大的不便。 强制缔约虽然限制了当事人的缔约自由,但它是为了实现更高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价值。不过,强制缔约也并非毫无限制,一般要求相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如果一方提出的要求明显不合理,另一方仍然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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