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不同鉴定存在时鉴定人是否需要出庭作证?


在多份不同鉴定存在的情况下,鉴定人是否应当出庭作证需要依据具体情形,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基本概念。鉴定人出庭作证,就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做出鉴定意见的专业人员到法庭上,对自己所做的鉴定情况进行说明,并且回答法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提出的问题。这有助于法庭更全面、准确地了解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依据和可靠性,从而对案件事实做出更公正的判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也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存在多份不同鉴定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对这些不同的鉴定意见有异议,向法院提出让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请求,并且法院经过审查,认为鉴定人出庭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是必要的,那么鉴定人就应当出庭。比如在一些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中,不同的鉴定机构可能给出不同的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当事人双方对这些结果存在较大争议,此时法院就很可能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对鉴定过程和依据进行说明。 然而,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没有异议,或者虽然有异议但法院认为通过书面材料等其他方式就能够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和判断,不需要鉴定人出庭的,那么鉴定人可能就不需要出庭作证。比如在某些案件中,虽然存在多份不同鉴定,但这些鉴定结果在关键问题上差异不大,或者法院通过咨询其他专家等方式已经能够对鉴定意见进行合理评估,此时法院可能就不会要求鉴定人出庭。 总之,多份不同鉴定存在时,鉴定人是否出庭作证并非绝对,而是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异议情况以及法院对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等因素,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准确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