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二十一条的解释是什么?
我最近在处理婚姻相关的财产问题,听说婚姻法有新的二十一条解释,但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我想知道这条解释到底说了啥,对我们普通人在婚姻里的权益和义务有啥影响,比如涉及财产分配、抚养义务这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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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婚姻法》已废止,相关内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进行规范。原《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对应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意味着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去照顾孩子、对孩子进行教育以及保护孩子的安全等。比如,夫妻双方都可以参与决定孩子的教育规划、医疗决策等,同时也都需要为孩子提供生活费用、关心孩子的身心健康等。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一条明确了抚养和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孩子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而当父母年老体弱、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成年子女如果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也可以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例如,如果父母拒绝供未成年子女上学,子女可以要求父母提供教育费用;如果成年子女拒绝照顾年迈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父母,父母可以要求子女支付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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