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存在事实婚姻情况吗?
在探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是否存在事实婚姻的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事实婚姻和夫妻共同债务这两个概念。事实婚姻是指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一种婚姻状态。夫妻共同债务则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所负的债务。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以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与合法登记的婚姻是一样的。因为法律承认这种事实婚姻的效力,那么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如果符合上述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就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而1994年2月1日以后,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此时,即使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债务认定上,不能直接适用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不过,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是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债务虽然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但可以按照一般的共同债务处理,双方都需要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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