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案例是怎样的?


事实婚姻指的是没有经过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但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一种婚姻状态。不过,在我国不同时期,法律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里的结婚实质要件,简单来说就是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也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且是自愿结婚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在此之前的事实婚姻在法律上是被认可的,其效力等同于经过登记的婚姻。也就是说,如果在这个时间之前形成事实婚姻,之后要离婚的话,就和正常登记结婚的夫妻离婚一样,要遵循离婚的相关法律程序和规定。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这意味着之后的所谓“事实婚姻”在法律上不再被认定为婚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比如,甲和乙在1995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他们之间就只是同居关系。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产生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纠纷,就不能按照婚姻关系的相关法律来处理。对于财产分割,一般是按照各自的出资情况来划分,如果无法证明出资情况,则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配。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和婚姻关系中的子女抚养原则一样,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下面给你举几个不同类型的事实婚姻案例。 案例一:王男和李女在1990年举行了婚礼,之后一直共同生活,育有一儿一女,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后来王男因意外去世,留下了一笔遗产。李女认为自己作为王男的妻子,有权继承这笔遗产。在这个案例中,由于他们的事实婚姻形成于1994年2月1日之前,所以李女的主张是会得到法律支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李女作为配偶,和子女一样,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王男的遗产。 案例二:张男和赵女在1996年开始同居生活,共同经营一家小商店。在同居期间,他们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张男名下。后来两人感情破裂,赵女要求分割这套房子。因为他们的关系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形成的,属于同居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赵女能证明自己对购买房子有出资,那么她可以要求分割相应的财产份额。但如果无法证明出资情况,可能就很难主张对房子的分割权利。法院一般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比如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来进行合理的判决。 案例三:孙男和周女在2000年开始以夫妻名义生活,生育了一个孩子。后来孙男染上赌博恶习,经常不回家,也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周女想让孙男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虽然他们是同居关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所以周女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孙男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法院会根据孙男的收入情况、孩子的实际需要等因素来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