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和未成年女儿发生性关系,即便双方自愿,是否违法?
最近了解到一些复杂情况,想知道要是父亲和未成年女儿发生性关系,而且两人都表示是自愿的,这种情况到底违不违法?想明确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以及会面临怎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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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是违法的。首先,未成年人在法律上被认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们没办法对自己的性权益做出有效的同意决定。 如果女儿不满14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是因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缺乏对性行为的正确认知和判断能力,法律对其进行特殊保护。 要是女儿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父亲作为监护人,与这个年龄段的女儿发生性关系,属于负有特殊职责人员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是违法的。 即使女儿年满16周岁,这种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和道德伦理,破坏家庭关系和社会道德秩序。 总之,父亲与未成年女儿发生性关系,无论自愿与否,都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严重违背道德。这种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必须受到法律制裁或道德谴责。 相关概念: 强奸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指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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