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发现私刻公章反映给公安局,公安局不查怎么办?

我发现有人私刻公章,这明显是违法行为,就赶紧向公安局反映了情况。可一段时间过去了,公安局那边好像没什么动静,也没展开调查。我想知道遇到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处理,怎样才能让事情得到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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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刻公章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私刻公章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私刻公章指的是未经授权,私自雕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的公章。这种行为会严重干扰正常的社会管理和经济秩序,破坏诚信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也明确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当你向公安局反映私刻公章的情况后,公安局未进行调查,你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步,你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如果复议结果仍不能让你满意,你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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