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订立担保合同有哪“五不要”?

我最近要订立一份担保合同,心里有点没底,不知道该注意些什么。听说订立担保合同有“五不要”,但不太清楚具体是哪些内容。我想了解这“五不要”到底是什么,好让我在订立合同时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风险,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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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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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订立担保合同的过程中,有“五不要”原则需要我们特别留意。 首先,不要忽视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这意味着它的存在和效力依附于主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一般也会随之无效。比如,主合同是因欺诈、胁迫等违法手段订立的,那么担保合同的效力也会受到影响。所以在订立担保合同时,要确保主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其次,不要盲目提供担保。在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要对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评估。因为一旦被担保人无法履行债务,担保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例如,如果被担保人是一个信用记录不良、经常拖欠债务的人,那么为其提供担保就存在很大的风险。 再者,不要不明确担保范围。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当事人应当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的范围,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如果担保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担保范围,那么就可能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来确定,这可能与担保人的预期不一致。 另外,不要忽视担保期限。担保期限是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超过这个期间,担保人一般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所以,在订立担保合同时,要明确约定担保期限,并且要关注主债务的履行期限,避免因担保期限问题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最后,不要签订格式条款不审查。有些担保合同可能是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可能会在合同中设置一些对自己有利、对担保人不利的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所以,担保人在签订格式条款的担保合同时,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对于不理解或者不合理的条款,要及时要求对方进行说明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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