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协议中有哪五种无效约定?

我打算和另一半签离婚协议,听说有些约定是无效的。我很担心自己签的协议里会有这类无效约定,想知道具体是哪五种无效约定,以免协议白签,自己的权益也得不到保障,所以来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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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离婚协议里,有五种常见的无效约定需要我们特别留意。 首先是限制再婚的约定。这种约定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任何限制他人再婚的条款都是不被法律认可的。比如,离婚协议中规定一方在若干年内不得再婚,这种约定就是无效的。 其次是限制生育的约定。生育权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每个人都有决定自己是否生育以及何时生育的权利。在离婚协议里,如果出现限制一方生育的条款,同样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例如,约定一方离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这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第三个无效约定是对子女抚养权进行“买断”的约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不会因为离婚协议中的约定而改变。虽然父母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协商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但不能约定一方永远放弃对子女的抚养权或者另一方永远不需要支付抚养费等类似“买断”性质的条款。因为当出现某些情况,比如抚养孩子的一方出现重大经济困难或者孩子出现重大疾病等,另一方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抚养责任。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的规定。 第四个是关于夫妻共有财产处分给第三人的约定。如果离婚协议涉及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第三人,且未经过第三人的同意,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且如果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必须要得到第三人的认可。比如,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一套房产赠与给某朋友,但未得到该朋友的同意,这种约定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是免除夫妻间扶助义务的约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这是法律规定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在生活上互相照顾,在经济上互相支持。即使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免除一方对另一方的扶助义务,当一方在离婚后确实出现生活困难等情况时,另一方仍然可能需要给予一定的帮助。这也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夫妻间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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