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无效约定有哪些


在离婚协议中,存在一些约定是无效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限制再婚的约定无效。婚姻自由权是《宪法》和《民法典》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所以,离婚协议中约定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这种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例如,约定“离婚后三年内不得再婚”,这样的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其次,禁止生育的约定也无效。生育权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比如,离婚协议中约定“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此类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再者,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继承权的约定同样无效。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这种约定违反法律规定。例如,约定“一方再婚后所生子女无权继承其财产”,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 另外,夫妻共有财产约定归子女所有但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民法典》规定,涉及不动产的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导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还有,处分无权处分财产的约定无效。夫妻双方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包括婚前和婚后财产,但不得处分别人的财产。有时夫妻双方因缺乏法律常识,为补偿对方等原因,约定相关案外人的财产归对方所有,在不涉及委托代理关系或者追认的情况下,这种约定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无效约定情况。比如,剥夺子女抚养权或探视权的条款无效,父母双方都享有对子女的抚养权和探视权,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承担抚养义务或完全剥夺另一方的探视权,违背了孩子利益最大化原则,是无效的;财产分割明显不公平的条款,法院可能判定无效,法律主张公平和正义,财产分割协议应在双方自愿且合理的基础上进行;约定免除赡养义务的条款无效,离婚后,夫妻双方对于未成年子女以及需要赡养的老人仍然负有义务,赡养义务不能通过私人协议排除;超出法律范围的违约金条款,过于苛刻或不合理的,会被视为无效,违约金条款应当是对实际损失的补偿;口头承诺或非正式文件的条款,因为法律规定书面形式的合同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这类条款在法律上很难得到承认和执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如涉及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或与公共秩序和社会善良风俗相违背的条款,都是无效的。 相关概念: 婚姻自由权: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干涉的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生育权: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人身权利。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