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中哪些事情是无效的?


在协议离婚中,以下这些情况通常是无效的: 首先,限制婚姻自由的约定无效。婚姻自由是《宪法》和《民法典》赋予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干涉。所以如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限制对方在离婚后一定时期内不得再婚,这种条款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比如,约定“离婚后三年内不得再婚”,这就是无效的。 其次,限制生育权的约定无效。生育权是公民的法定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离婚协议的约定而受到限制。若离婚协议里约定“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这样的条款就是对公民生育权的非法限制,是无效的。 再者,限制继承权的约定无效。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决定,其他人不能干涉,除非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形式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此,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这种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另外,处分无权处分财产的约定无效。夫妻双方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包括婚前和婚后财产。如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案外人的财产归属,比如约定别人的房产归对方所有,这种约定一般会被认定无效,前提是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或者事后追认的情况。 最后,损害子女权益的抚养约定可能无效。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协议离婚时,若对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损害子女合法权益,比如约定子女由没有抚养能力的一方抚养,或约定一方放弃对子女的抚养权且无需支付抚养费,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这样的约定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离婚协议中的约定违反了这些条件,就可能是无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