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五次修改时间分别是什么时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随着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宪法也需要与时俱进,进行适当的修改。我国宪法自颁布以来,经历了五次修改。 第一次修改是在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此次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确立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同时删去了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第二次修改是在1993年3月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这次修改的背景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修正案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写入了宪法,将县级人大代表的任期由三年改成了五年。 第三次修改是在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在这一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推进,依法治国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修正案把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等写进了宪法。 第四次修改是在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此次修正案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一系列重要条文写入宪法,同时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任期统一定为5年,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的规定。 第五次修改是在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这次修改是为了适应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任务。修正案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序言;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