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一次性加计扣除后第二年要调减吗?
我公司之前对固定资产进行了一次性加计扣除,现在到第二年了,不清楚是否需要进行调减。我不太懂这方面的税务规定,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从法律规定上来说,第二年需不需要做调减处理,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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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答固定资产一次性加计扣除后第二年是否调减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固定资产一次性加计扣除的概念。固定资产一次性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成本在购置当期一次性全额扣除,而不是按照传统的折旧方式在多个会计期间内分期扣除。这一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加大对固定资产的投资,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相关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当企业在第一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了一次性加计扣除后,第二年通常是需要进行纳税调减的。这是因为在第一年已经将固定资产的成本全额扣除了,但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固定资产在后续年度仍然是有折旧额的。在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会计上会继续计提折旧,而税务上由于已经一次性扣除了,就不能再重复扣除这部分折旧。所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将会计上计提的折旧额进行调减。 例如,企业购买了一台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会计上按直线法分5年计提折旧,每年折旧额为20万元。企业在第一年选择了一次性加计扣除100万元。到了第二年,会计上计提了20万元折旧,但税务上已经没有折旧可以扣除了,此时就需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调减20万元。这样做是为了保证企业在享受一次性加计扣除政策的同时,不会出现重复扣除折旧的情况,确保税收计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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