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厂名厂址的食品法律适用是怎样的?


在我国,冒用厂名厂址的食品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首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来看,该法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要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信息。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不正当行为。根据该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这意味着,如果商家冒用厂名厂址生产销售食品,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生产销售的问题食品,还会根据其销售产品的货值金额进行罚款,有违法获利的也要没收,情况严重的会吊销其营业执照。 其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而言,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冒用厂名厂址的食品显然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该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如果消费者购买到了冒用厂名厂址的食品,可以要求商家进行三倍赔偿,若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则按五百元赔偿。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也对这类行为有所规制。食品的生产经营关乎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冒用厂名厂址的食品往往在质量安全方面存在隐患。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其中就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但如果冒用厂名厂址的行为导致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还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