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管渎职罪在主观方面有哪些表现?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解释该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当主观方面为故意时,这种故意包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表现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人员明知道自己的滥用职权行为会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还积极地去实施这种行为。例如,监管人员收受贿赂后,故意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企业不进行查处,任由问题食品流入市场。这就是监管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食品安全却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属于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则是指监管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却对这种后果持一种放任的态度。比如,监管人员发现某食品企业存在一些安全隐患,但因为嫌麻烦等原因,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去处理,而是抱着一种“出了事再说”的心态,结果真的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这就是间接故意的表现。 而当主观方面为过失时,通常是玩忽职守的情况。这意味着监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例如,监管人员因为工作疏忽,没有按照规定对食品企业进行定期检查,结果该企业发生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管人员本应预见到不检查可能会出现问题,但因为疏忽而没有预见,这就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再如,监管人员发现了一些小的食品安全问题,认为企业自己能够解决,不会引发严重后果,结果却导致了重大事故,这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该条文明确了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刑罚,从侧面也反映了主观方面不同表现下该罪的成立和处罚情况。总之,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符合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