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论基础源于合同法的哪一条款?

我在和别人做生意的时候,涉及到同时履行义务的情况。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依据是什么,想知道在合同法里哪一条款是它的理论基础,这样我能更好地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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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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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在我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已失效,相关内容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吸纳)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依据来源。 这一规定的理论基础和价值是多方面的。从公平角度来看,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的。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却要求对方履行,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就保障了双方在这种情况下的公平地位,促使双方都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 从合同履行的角度而言,它可以督促当事人及时、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当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可以行使该抗辩权,避免自己先履行义务后却面临对方不履行的风险,从而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在实际的合同纠纷中,如果涉及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争议,法院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来判断当事人是否有权行使该权利。当事人需要证明双方存在双务合同关系,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以及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等情况。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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