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票据该如何进行法律适用?


涉外票据指的是在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那么在法律适用上,有以下一些规则。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这是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一个总体原则,即优先遵循国际条约,没有相关国际条约时适用国内法,国内法和国际条约都未规定的可参考国际惯例。 对于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九十六条规定,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看债务人本国法律对其行为能力的认定,但如果行为地法律认定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以行为地法律为准。 关于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第九十八条规定,适用行为地法律。也就是说这些行为遵循的法律是行为发生地的法律。例如,背书行为发生在国外,就适用该外国的相关法律来判断背书是否有效等问题。 而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第九十九条规定,适用出票地法律。这能让票据权利人清楚知道在什么时间范围内可以行使追索权。 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第一百条规定,适用付款地法律。这对于保障付款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明确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非常重要。 最后,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适用付款地法律。这样可以在票据丧失的情况下,为失票人提供一个明确的法律指引来保障自己的票据权利。总之,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是一个较为复杂的体系,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准确适用相应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