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合同有哪些陷阱需要当心?


在与外企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的确存在一些可能出现的陷阱,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并说明应对方法,同时会给出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是合同条款模糊不清的陷阱。有些外企合同可能在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上表述模糊。比如说,对于质量标准不明确,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就难以判断是否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所以当遇到条款模糊时,我们可以依据此条规定来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是不合理的竞业限制条款陷阱。部分外企可能会在合同中设置不合理的竞业限制范围、期限和补偿。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如果外企设置的竞业限制不符合这些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出异议。 再者是合同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条款陷阱。外企合同可能会选择国外法律适用和国外仲裁机构。这可能会给国内当事人带来很大的不便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我们可以尽量争取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方式。 最后是知识产权归属陷阱。在一些涉及技术合作、研发等合同中,外企可能会不合理地要求独占知识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所以在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时,我们要依据法律规定明确权利归属。 总之,在签订外企合同前,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遇到疑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避免陷入合同陷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