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无效与效力待定有什么区别?


相对无效和效力待定是民法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状态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概念不同。相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但这种违法性并非绝对地损害公共利益,而是主要涉及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它并非当然无效,只有特定的当事人有权主张该行为无效。例如,在可撤销的合同中,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使合同自始无效。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则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或拒绝来确定其效力。比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其效力是待定的。 其次,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相对无效的典型体现。例如,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效力待定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再者,法律后果不同。相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无效。当事人需要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有权人追认,则该行为自始有效;如果有权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在未经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最后,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相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特定的受害方有权主张无效,其他人不能随意主张。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等有权进行追认或拒绝追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