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遇到了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这两个概念。我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啥区别,比如在行为表现、法律后果等方面。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解释一下,好让我在实际情况中能准确判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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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是民法领域中两个比较重要的概念,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这里的代理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去和别人进行一些法律行为,像签订合同之类的。而无权处分则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对他人的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比如把别人的东西卖给了第三人。 从行为主体方面来看,无权代理的行为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而无权处分的行为人是以自己的名义来实施行为。例如,甲没有经过乙的授权,就以乙的名义和丙签订合同,这就是无权代理;要是甲把乙的东西,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丙,这就是无权处分。 在法律后果上,无权代理的行为效力待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而无权处分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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