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表和无权代理有什么区别?


无权代表和无权代理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无权代表,指的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代表,超越了代表权限,以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这里的代表一般是指法定代表人等能够代表组织进行行为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也就是说,如果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进行代表行为,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代表行为有效。如果相对人是恶意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那么该代表行为的效力就可能存在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简单来说,无权代表主要针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代表行为,而无权代理针对的是一般的代理行为。二者在行为主体上不同,无权代表的主体是法定代表人等组织代表,无权代理的主体是一般的代理人;在法律后果上,无权代表可能因相对人善意而有效,无权代理一般需要被代理人追认才对被代理人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