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情形有哪四种?


效力待定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下面为您介绍效力待定的四种常见情形: 第一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简单来说就是那些年龄或者精神状态不能完全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人,比如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他们签订的合同,只有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有效。法定代理人就是对他们的行为负责的人,像父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第二种是无权代理行为人代订合同的效力待定。无权代理就是没有得到别人的授权却以别人的名义去签订合同。比如A没有得到B的授权,就以B的名义和C签订了合同。这种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也就是这里的B)追认,合同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第三种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待定。无处分权人就是对财产没有权利进行处置的人。比如甲把乙的东西拿去卖了,这就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如果事后得到了权利人(乙)的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了处分权,合同就有效。《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种是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就是把自己的债务转移给别人。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如果没有经过债权人同意,这个债务承担的行为效力就是待定的。《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