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件管辖地如何确定?
我和我的配偶有一方是外国人,现在打算离婚,但不清楚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不知道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地是怎么确定的,是按照国内普通离婚案件那样,还是有特殊的规定呢?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依据和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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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涉及到多种情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涉外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婚姻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的离婚案件。在确定涉外离婚案件管辖地时,我国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涉外离婚案件,如果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那么按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原告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而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那么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夫妻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结婚并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若一方在国外但未定居,另一方在国内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总之,涉外离婚案件管辖地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住所情况、婚姻缔结地等多种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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