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场见证的代书遗嘱必须符合的形式要件有哪些?


在了解律师在场见证的代书遗嘱必须符合的形式要件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代书遗嘱的概念。代书遗嘱,简单来说,就是由他人代替遗嘱人书写的遗嘱。当有律师在场见证时,这类代书遗嘱需要严格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以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首先,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遗嘱人能够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意愿,理解遗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所以,如果遗嘱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即便有律师在场见证,所立的代书遗嘱也是无效的。 其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里的见证人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像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律师作为见证人,要确保自己与遗嘱的内容和相关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明确列举了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形。 再者,由其中一名见证人代书遗嘱内容。代书人要准确无误地记录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不能添加自己的想法或者歪曲遗嘱人的意思。 然后,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都需要在遗嘱上签名。签名是对遗嘱内容认可的一种表示,只有各方都签名,才能证明遗嘱是各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同时,还要注明年、月、日,这能明确遗嘱订立的时间,在出现多份遗嘱等情况时,对于确定遗嘱的效力顺序有重要意义。 另外,从操作规范的角度来说,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在见证过程中应当制作相关的笔录,记录遗嘱订立的全过程,包括遗嘱人的精神状态、表达情况等,以进一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且,律师可以对整个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相关的证据。 总之,律师在场见证的代书遗嘱只有严格符合这些形式要件,才能在法律上得到认可,保障遗嘱人的意愿能够得到实现,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