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的形式有哪几种?


合同订立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表现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下面我们分别来了解一下这几种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也视为书面形式。书面合同的好处在于有据可查,在发生纠纷时,能够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证据。比如我们日常生活中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劳动合同等,通常都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这种形式让合同内容更加明确、具体,减少了模糊不清和歧义的可能性,保障了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较为常见,例如在菜市场买菜、在小卖部买日用品等。这种形式的优点是简便快捷,能够迅速达成交易。但它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因为缺乏书面证据,一旦发生纠纷,难以举证证明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较大的麻烦。 其他形式是指除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以外的订立合同的形式,一般包括推定形式和沉默形式。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做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为承诺的,合同成立。例如,在自动售货机上投币购物,消费者投币的行为就被视为作出了购买商品的要约,自动售货机吐出商品则被视为作出了承诺,合同即成立。沉默形式是指行为人既无语言表示又无行为表示的消极行为,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视为当事人的沉默已构成意思表示,由此使合同成立。比如,试用买卖中,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总之,合同订立的形式有多种,当事人可以根据交易的性质、金额大小、交易习惯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合同形式。在选择合同形式时,要充分考虑到各种形式的优缺点,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