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遗嘱有哪些法定形式?


订立遗嘱是一种法律行为,它涉及到对个人财产的处分以及在其去世后财产的分配问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遗嘱的法定形式,以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首先是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简单来说,就是遗嘱人自己用手写的方式把遗嘱内容写下来,要把财产怎么分配等关键信息写清楚,最后签上自己的名字,写上具体的日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种遗嘱形式比较常见,因为它能直接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而且操作相对简单。 其次是代书遗嘱。当遗嘱人自己不能书写或者书写有困难时,可以请他人代书。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这里的见证人很关键,他们要能够证明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打印遗嘱也是法定形式之一。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随着科技的发展,打印遗嘱越来越常见,但同样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订立,以保证其有效性。这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新增的内容。 录音录像遗嘱是通过录音或者录像的形式订立的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这种形式方便快捷,但也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见证要求,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订立的遗嘱形式。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这是因为口头遗嘱的不确定性较大,所以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被法律认可,相关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最后是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因为它经过了专业公证机构的审查和证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了公证遗嘱的相关内容。 总之,不同的遗嘱形式有不同的要求和特点,在订立遗嘱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进行,以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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