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实现共有物权的形式有哪些?


业主的共有物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走廊、绿地等所享有的权利。要了解业主实现共有物权的形式,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 首先是共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这意味着业主可以通过参加业主大会,对涉及共有物权的重大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参与小区的共同管理。例如,对于是否更换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可以在业主大会上表达自己的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其次是收益分配。《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人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也就是说,如果小区的共有部分,如电梯广告位、停车场等被用于经营活动产生了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业主有权按照一定的方式进行分配。 再者是合理使用。业主对小区的共有部分享有合理使用的权利。比如可以使用小区的公共绿地进行休闲活动,使用电梯上下楼等。但是这种使用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不能影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如果个别业主私自占用公共走廊堆放杂物,就侵犯了其他业主对公共走廊的共有物权。 最后是监督权利。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当发现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管理不善或者侵犯业主共有物权的情况时,业主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要求其改正。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将小区的共有部分出租,业主可以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将所得收益返还给业主。 总之,业主实现共有物权的形式是多样的,这些权利的行使有助于保障业主对小区共有部分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