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形式有哪些?

我在商业活动中,感觉和上下游合作时有些条款好像限制了竞争,但不太确定。想知道纵向限制竞争行为都有哪些具体形式,遇到这些情况该怎么判断和处理,希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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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纵向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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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在不同生产经营环节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可能会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其常见的几种形式。 首先是固定转售价格,这是指供应商对经销商的转售价格进行固定。比如,一家手机厂商规定其经销商必须以某一固定价格出售手机。这种行为限制了经销商的自主定价权,使得市场价格无法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进行灵活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的垄断协议。这是因为固定转售价格会排除同一品牌内经销商之间的价格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破坏市场的价格机制。 其次是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即供应商要求经销商不得低于某一价格销售商品。例如,某化妆品品牌要求其经销商销售该品牌化妆品时,最低售价不得低于某个金额。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同样限制了市场竞争,它阻止了经销商通过降低价格来吸引消费者,不利于市场的充分竞争。《反垄断法》也明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这种行为会导致消费者难以享受到价格竞争带来的实惠,也可能使得市场上的新进入者难以通过低价策略打开市场。 再者是独家交易,是指供应商要求经销商只能销售自己的产品,不得销售其他竞争对手的产品。比如,某饮料供应商与零售商签订协议,要求零售商只能销售该供应商的饮料,不能销售其他品牌的饮料。独家交易可能会限制其他供应商进入市场,减少市场上的产品种类和消费者的选择。《反垄断法》对这种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独家交易行为也进行了规制。 另外还有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搭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一种商品时,要求购买者必须同时购买另一种商品。例如,购买电脑时,商家要求必须同时购买其指定的软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则包括不合理的付款条件、运输条件等。《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这种行为违背了交易的自愿原则,损害了购买者的利益,也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 总之,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这些形式都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些行为进行规范,目的是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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