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有哪些形式呢?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遗嘱有以下几种形式: 自书遗嘱,即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种遗嘱形式比较常见,它要求遗嘱的全部内容都必须是遗嘱人自己手写完成,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比如,老张自己用笔写下遗嘱,表明自己名下的房产由儿子继承,并且签上自己的名字,注明了书写的日期,这就是一份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当遗嘱人自己无法书写时,可以找他人代书。但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有两个以上与继承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例如,老李不识字,他找了邻居小王代书遗嘱,同时请了另外两位邻居作为见证人,在遗嘱完成后,老李、小王和两位见证人都签了名并注明日期,这就是有效的代书遗嘱。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随着科技的发展,打印遗嘱越来越普遍。法律规定打印遗嘱也需要有见证人在场,并且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每一页都签名并注明日期,以防止遗嘱内容被篡改。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比如,老陈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立下遗嘱,在录像中,他明确表达了自己的遗产分配意愿,同时有两个见证人也出现在录像中,表明自己的身份和见证情况,并记录了日期,这样的录音录像遗嘱就是有效的。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比如,在突发的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等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来不及采用其他形式立遗嘱,可以通过口头表达的方式,但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如果危急情况解除,遗嘱人能够用其他形式立遗嘱,之前的口头遗嘱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了。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遗嘱是经过公证机关证明的遗嘱,具有较高的证明力。遗嘱人可以到公证机构,按照公证的程序和要求立下遗嘱。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各种形式的遗嘱效力是平等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总之,不同形式的遗嘱都有其相应的法律要求,在立遗嘱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进行,以确保遗嘱的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