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能够采取哪些形式呢?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也就是说,遗嘱人自己亲自书写遗嘱内容,表达自己对财产等事项的分配意愿,并且要签上自己的名字,注明书写遗嘱的具体时间。比如,老张自己用钢笔在纸上写下对自己房产、存款等财产如何分配给子女的内容,然后签上自己的名字,写上当天的日期,这就是一份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当遗嘱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亲自书写遗嘱时,可以找他人代笔。但需要有两个以上与继承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整个过程。例如,老李不识字,他找来邻居小王帮忙代写遗嘱,同时找了另外两位邻居作为见证人,小王写完遗嘱后,老李、小王以及另外两位见证人都签上名字并注明日期。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随着科技的发展,打印遗嘱也被法律认可。但同样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且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遗嘱的每一页都签名并注明日期。比如,老陈通过电脑打印出遗嘱内容,然后邀请两位朋友在场见证,他和两位朋友在遗嘱的每一页都签上名字和日期。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遗嘱人可以通过录音或者录像的方式表达自己的遗嘱意愿,但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且要在录音录像中明确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日期。比如,老孙用手机录制自己关于财产分配的遗嘱内容,同时邀请两位朋友在场,在录像中老孙和两位朋友都说出自己的名字以及录制的日期。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只有在遗嘱人处于生命受到威胁等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并且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如果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其他形式立遗嘱,那么之前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例如,老周在突发疾病生命垂危时,在两位医生的见证下立下口头遗嘱,但后来病情好转,他就应该以书面或录音录像等其他形式重新立遗嘱。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遗嘱人可以到公证机构,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和程序来立遗嘱。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证明力。比如,老吴到当地的公证处,在公证员的见证和指导下立下遗嘱,由公证处出具公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