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延期审理的四种情形是什么?
我有个民事官司要打,听说存在延期审理的情况。我想知道民事案件延期审理的四种情形具体是啥,这样我心里也好有个底,避免遇到相关情况时手足无措,也能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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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里,延期审理指的是人民法院在已经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已经开始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决定推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第一种情形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像一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劳动报酬案件中的当事人,他们不出庭就没办法查清案件事实。而其他诉讼参与人比如重要的证人等,要是他们没到庭,可能也会影响案件审理。这里强调的是要有正当理由,比如突发重大疾病、遭遇不可抗力等。 第二种情形是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得到公正审理,当当事人在开庭时才发现审判人员、书记员等人员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法院需要对该申请进行审查,这就可能导致审理延期。 第三种情形是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时会发现有新的证人能够提供重要线索,或者需要获取新的证据来查明事实,又或者之前的鉴定、勘验结果可能存在问题需要重新进行,以及还有一些情况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这些情况都需要一定时间去完成,所以会导致审理延期。 第四种情形是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这属于一个兜底条款,给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留下了一定的空间。比如出现了一些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特殊情况,确实会影响到案件正常审理,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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