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离婚损害赔偿可以申请几次?
我在福建,准备和另一半离婚,听说可以申请离婚损害赔偿。但我不太清楚这个赔偿能申请几次,担心申请多了不被允许,又怕只申请一次后续有遗漏,想知道具体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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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在福建地区,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申请次数,其实并没有针对福建单独的特殊规定,适用的是全国性的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从法律原理和司法实践来看,在一次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通常只能提出一次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这是因为离婚诉讼是一个整体的法律程序,在这个程序中,无过错方应当一次性将自己的诉求包括损害赔偿诉求提出。法院会对整个离婚案件包括损害赔偿请求进行全面的审理和判决。 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在离婚后又想提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但需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也就是说,从整个离婚纠纷的处理过程来看,无过错方有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和离婚后单独提出这两种机会,但总体上都是围绕这一次婚姻关系破裂的损害赔偿事宜,并非可以无限制地多次申请。一旦法院对损害赔偿作出了判决,通常就意味着对该损害赔偿纠纷进行了最终的处理,不能再就同一婚姻关系的损害赔偿重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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