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是怎样的?


在福建,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遵循国家统一的法律规定。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父母子女关系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也就是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形成的关系,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另一类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形成的,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就表明,不管父母的婚姻状态如何改变,他们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会因为离婚手续的办理而消失。 从抚养权角度来看,离婚后会涉及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其实是为了保障子女能够在一个相对稳定和适宜的环境中成长。 而在抚养义务方面,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子女权益的保障,保证子女的生活和教育等需求能够得到满足。 另外,关于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既保障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的情感交流,也考虑到了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环境。 综上所述,在福建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在法律层面是有明确规定和保障的,这些规定都是围绕着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维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合理关系展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