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在探讨一般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而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相关的税收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账务处理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进行。如果该固定资产在购进时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那么出售时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比如企业出售一台之前购进时已经抵扣进项税的生产设备,假设售价为11300元(含税),适用税率为13%,那么不含税销售额为11300÷(1 + 13%) = 10000元,销项税额为10000×13% = 1300元。在账务处理上,首先要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然后确认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最后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的余额,结转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如果是借方余额,借记“资产处置损益”,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如果是贷方余额,则做相反分录。 如果该固定资产在购进时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根据规定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例如企业出售一辆之前购进时未抵扣进项税的汽车,售价为20600元(含税),按照简易办法计算,不含税销售额为20600÷(1 + 3%) = 20000元,应纳税额为20000×2% = 400元。账务处理同样先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然后确认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 - 简易计税”;最后结转“固定资产清理”余额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此外,在账务处理过程中,企业还需要注意相关的发票开具问题。如果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企业要保存好相关的凭证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