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申请简易征收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般纳税人申请简易征收,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行业的特殊性,无法取得原材料或货物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所以按照进销项的方法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后税负过高,因此对特殊的行业采取按照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在我国,有不少法律法规对一般纳税人申请简易征收的条件进行了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即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此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文件也规定了其他一些可以适用简易征收的情形。比如,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自来水;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总之,一般纳税人申请简易征收需要根据自身的业务类型,对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来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在申请时,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税务机关进行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