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关系期间哪些赠与行为不应被认定为彩礼?


在恋爱关系中,区分赠与行为是否属于彩礼,对于解决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至关重要。彩礼,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但通常是指在缔结婚姻过程中,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通常是男方)给予另一方(通常是女方)一定数量的财物,以表示结婚的诚意和意愿。 首先,一些具有日常性、一般性的赠与行为不应认定为彩礼。比如,在恋爱期间,一方为表达爱意,在情人节、生日等特殊日子送给对方的鲜花、巧克力、小饰品等礼物。这些礼物往往是基于双方的感情互动,具有浓厚的情感表达色彩,并非是以结婚为直接目的的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当赠与人将这些日常礼物交付给受赠人时,赠与行为即完成,所有权发生转移,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要求返还的。 其次,一些小额的金钱赠与,如节日红包、日常的零用钱等,也不应认定为彩礼。这些小额金钱通常是用于双方的日常消费、增进感情等,金额相对较小,不具有彩礼那种为了缔结婚姻而给予的特定性质。在法律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赠与的金额大小、赠与的目的和背景等因素来判断。如果只是出于关心、体贴等日常情感交流而给予的小额金钱,一般也会被视为普通赠与,赠与人不能以彩礼为由要求返还。 再者,一些具有纪念意义的特殊物品赠与,如情侣之间互相赠送的定情信物、自己手工制作的礼物等,同样不应认定为彩礼。这些物品往往承载着双方的特殊情感和回忆,其价值更多地体现在情感层面,而不是经济价值上。从法律角度看,这类赠与行为也是基于双方的感情基础,并非为了结婚而进行的财产给付。 相反,如果赠与行为具有明显的以结婚为目的的特征,例如按照当地习俗,在订婚仪式上给予的大额现金、金银首饰等财物,并且这些财物的价值较大,通常会被认定为彩礼。在双方最终未能结婚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赠与方可能有权要求返还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总之,判断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是否应认定为彩礼,需要综合考虑赠与的目的、金额大小、当地风俗习惯等多种因素。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