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被陌生男抱走,算拐卖儿童还是拐骗儿童?
我家小区有个女童被陌生男子抱走了,大家都特别着急。后来孩子找到了,人也被抓了。但我不太清楚,这种陌生男子抱走女童的行为,在法律上是算拐卖儿童,还是拐骗儿童呢?想了解下这两者的区别和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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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陌生男子抱走女童的行为究竟属于拐卖儿童还是拐骗儿童之前,我们先来分别了解一下这两个法律概念。 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等行为之一的。简单来说,就是犯罪人把儿童当作商品,通过各种手段获取后再卖出去,以此来赚取钱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特定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拐骗儿童则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拐骗儿童的人通常不是为了将儿童卖出去获利,可能是为了自己收养、使唤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判定陌生男子抱走女童的行为属于哪一种,关键在于其主观目的。如果该男子抱走女童是为了将其卖给他人,那就构成拐卖儿童罪。比如,他已经和买家联系好,准备把女童卖出去换钱,这种情况毫无疑问就是拐卖儿童。要是他抱走女童是想自己收养,或者让女童给自己做家务等,并没有出卖的意图,那么就构成拐骗儿童罪。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判断犯罪人的主观目的需要综合多方面的证据。比如,要调查该男子的背景、有无类似的犯罪行为、与女童接触的过程、事后的表现等。如果有证据表明他有和人商谈买卖女童的行为,或者收到了买家的定金等,那基本可以认定为拐卖儿童。相反,如果只是单纯将女童带走,没有后续的买卖行为,且有证据显示他可能是想自己留下女童,那就更倾向于拐骗儿童。所以,要准确判断该男子的行为性质,必须依据详细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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