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朋友怀孕后我和她分手,她称我强奸,这构成犯罪吗?
我和女朋友相处一段时间后,她怀孕了,可我们之间矛盾不断,我就提出分手。结果她很生气,说要告我强奸。我觉得我们是恋爱关系,发生关系也是你情我愿的,可她这么一说我有点慌了,想知道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我会被认定为强奸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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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强奸罪”这个法律概念。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简单来讲,就是在女方不愿意的情况下,用强迫的方式和她发生性关系,这才会构成强奸罪。 在恋爱关系中,如果双方发生性行为是基于自愿,那就不满足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这个关键条件。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能仅仅依据女方事后的说法,而是要综合多方面的情况来考量。比如在发生性行为时,有没有暴力、威胁等强迫的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但如果性行为是双方自愿的,就不符合该条法律所规定的强奸情形。 结合你所说的情况,你和女朋友是恋爱关系,正常情况下发生性行为往往是双方自愿的。她因为你提出分手,出于生气或者其他原因称你强奸,在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违背她意志的情况时,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强奸犯罪。不过,如果她有证据能表明当时发生性行为时她并非自愿,比如有暴力伤害的痕迹、威胁的记录等,那就需要进一步调查和判断了。所以,关键还是要看发生性行为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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