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废标后,是顺延候选人还是重新采购?
我参与了一个政府采购项目,结果项目废标了。现在我不知道接下来是会顺延候选人继续推进,还是要重新进行采购。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层面,遇到这种政府采购废标的情况,一般是采取顺延候选人的方式,还是重新采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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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废标是指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了法定情形而导致采购活动无法继续进行,或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况。当政府采购废标后,究竟是顺延候选人还是重新采购,需要依据具体情形来判定。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废标的几种情形,比如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当出现这些法定情形时,采购活动将被认定为废标。 关于废标后的处理方式,并没有绝对统一规定是顺延候选人还是重新采购。通常来说,如果废标原因是个别供应商存在问题,而其他中标候选人仍符合要求,且顺延中标候选人不会影响采购公正性和竞争性,那么有可能会考虑顺延候选人。例如,其中一家中标候选人因自身突发重大财务问题退出,而后续的候选人资格条件和投标情况都能满足采购需求,此时可以考虑顺延。 但要是废标原因涉及到整个采购流程的重大缺陷,像招标文件存在严重错误、评标过程不公正等,或者剩余的中标候选人都无法满足采购需求,那么一般就需要重新组织采购活动。重新采购能够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确保能选择到最符合项目要求的供应商。 总之,政府采购废标后是顺延候选人还是重新采购,要根据废标的具体原因、剩余候选人的情况以及是否符合采购的公正性和竞争性等多方面因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综合判断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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