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资产折旧分摊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什么规定?
我所在的集团公司有资产折旧分摊的情况,不太清楚在企业所得税这一块是怎么规定的。比如折旧分摊的方法、比例,以及对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有什么影响等,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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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运营中,集团资产折旧分摊与企业所得税密切相关。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首先,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简单来说,就是把固定资产的成本在其使用期间逐步计入费用。对于集团企业而言,合理的资产折旧分摊有助于准确核算成本和利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但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关于折旧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对于集团资产折旧分摊,要遵循合理、真实、相关的原则。如果分摊不合理,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比如,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不合理分摊折旧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在进行资产折旧分摊时,应当保存好相关的凭证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总之,集团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资产折旧分摊,确保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符合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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