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广东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了解几个关键概念。工伤,简单来说,就是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身体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而工伤赔偿,就是职工因工伤而获得的经济补偿。 在广东,工伤赔偿的依据主要有《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一、医疗待遇方面 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如果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比如,工伤职工因治疗工伤需要进行手术,手术费用只要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就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此外,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停工留薪期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例如,小李因工伤暂停工作3个月,这3个月内他所在单位要按照他原来的工资待遇每月给他发放工资。 三、伤残待遇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2. 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五级、六级伤残职工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广东,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会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有明确的规定。 四、工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总之,广东工伤赔偿标准涵盖了多个方面,不同的情况对应着不同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