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挪用资金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挪用资金罪,通俗来讲,就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广西挪用资金的立案标准及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具体到挪用资金的不同情形,其立案标准如下: 其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在十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意味着,如果工作人员挪用公司资金达到十万元,并且在三个月内没有归还,就可能达到立案标准。例如,某公司员工挪用公司资金12万元用于个人购房,超过三个月未还,就符合这种情况。 其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在十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也就是说,只要挪用资金用于营利活动,且数额达到十万元,不管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都可能被立案。比如,员工挪用资金15万元用于炒股等营利活动。 其三,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在六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这里的非法活动包括违法犯罪行为等,只要挪用资金达到六万元用于非法活动,就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在广西地区,司法实践中也是按照上述标准来执行挪用资金罪的立案。一旦符合上述标准,公安机关就会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了解挪用资金的立案标准,对于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来说至关重要,能够让大家清楚行为的边界,避免触犯法律红线。同时,单位也应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防止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