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播电视报社与广西煤矿工人报侵犯电视节目预告表使用权该如何认定?


在讨论广西广播电视报社与广西煤矿工人报侵犯电视节目预告表使用权如何认定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电视节目预告表,是电视台对未来一段时间内播出节目的预先安排和公布。从本质上来说,它是电视台劳动和智力成果的体现。而使用权,则是指权利人对特定财产或成果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使用的权利。在这个案例中,广西广播电视报社可能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了电视节目预告表的使用权益,其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就可能构成侵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虽然电视节目预告表本身是否构成作品在法律界存在一定争议,但从实际的法律实践来看,如果它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就可能受到法律保护。独创性要求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并且体现了作者的一定智力投入。 对于侵犯电视节目预告表使用权的认定,通常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首先,要看是否存在未经授权的使用行为。就像广西煤矿工人报,如果没有得到广西广播电视报社的许可就使用了电视节目预告表,这是一个重要的判断因素。 其次,要考虑使用行为是否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害。损害包括经济损失,比如因为他人的使用导致权利人的发行量下降、广告收入减少等;也包括非经济损失,如对权利人声誉的影响。 再者,要看使用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权利人的损失是否是由于对方的使用行为直接导致的。 在实际的法律纠纷中,还需要结合具体的证据来进行判断。双方可能需要提供合同、授权书、发行数据、广告合作协议等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如果最终认定广西煤矿工人报侵犯了广西广播电视报社的电视节目预告表使用权,那么侵权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停止侵害就是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使用电视节目预告表;赔偿损失则是对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是为了恢复权利人的声誉。 总之,在处理这类侵犯电视节目预告表使用权的纠纷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正的判断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