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担保合同早于借款合同,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我签了一份担保合同,之后才签的借款合同。现在借款人还不上钱了,债权人让我承担保证责任。我就想问问,这种担保合同早于借款合同的情况,我到底需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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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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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担保合同早于借款合同签订时,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这个问题前,我们先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借款合同则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这里强调了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但并没有明确规定担保合同签订时间必须晚于借款合同。 在实践中,判断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关键在于担保合同的订立是否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以及担保的主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存在。如果担保合同虽然早于借款合同签订,但保证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对即将发生的借款事实是明知且认可的,并且借款合同最终也合法有效成立,那么一般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人的担保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其应当预见到担保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例如,甲和乙提前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约定甲为乙未来的借款提供担保。之后,乙与丙签订了借款合同,且该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如果乙到期无法偿还借款,在这种情况下,甲不能以担保合同早于借款合同签订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然而,如果保证人能够证明签订担保合同时,主债权债务根本不存在发生的可能性,或者担保合同的签订是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形,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该担保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可撤销合同。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保证人也就无需承担保证责任。比如,A在受到B的威胁下签订了担保合同,之后B与C签订了借款合同,此时A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担保合同。 综上所述,担保合同早于借款合同签订,保证人不一定就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主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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