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早于借款合同,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我签了一份担保合同,之后才签的借款合同。现在借款人还不上钱了,债权人让我承担保证责任。我就想问问,这种担保合同早于借款合同的情况,我到底需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啊?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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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担保合同早于借款合同签订时,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这个问题前,我们先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借款合同则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这里强调了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但并没有明确规定担保合同签订时间必须晚于借款合同。
在实践中,判断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关键在于担保合同的订立是否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以及担保的主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存在。如果担保合同虽然早于借款合同签订,但保证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对即将发生的借款事实是明知且认可的,并且借款合同最终也合法有效成立,那么一般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人的担保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其应当预见到担保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