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特殊情形下保证责任是怎样的?

我给人做了担保,现在出现了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比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了。我不太清楚在这些特殊情形下,我作为保证人到底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想知道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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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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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特殊情形下的保证责任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保证责任的基本概念。保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特殊情形下的保证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主合同变更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这意味着,如果主合同内容发生了变化,比如债务金额增加或者履行期限延长等,没有经过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于加重的部分或者延长的期限是不用承担保证责任的。 其次是债务转移的情形。《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也就是说,当债务人把自己的债务转让给别人时,如果没有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于转让出去的这部分债务就不用再负责了。 还有就是保证期间届满的情形。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按照规定行使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另外,当债务人破产时,也属于特殊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可能需要提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这是为了保障保证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在债务人破产后,保证人无法向债务人追偿。 综上所述,在特殊情形下,保证责任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保证人要时刻关注主合同的变化、债务的转移以及保证期间等情况,以确定自己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同时,债权人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在合理的时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保障自己的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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