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指的是什么?
在法律领域,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下面为你详细解释这两个概念。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需要在这个时间段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果超过这个期限,保证人可能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例如,甲为乙向丙的借款提供保证,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6个月。如果借款到期后,丙在6个月内没有向甲主张让其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之后甲就可以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则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通俗来讲,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超过时效后,债务人就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法院可能就不会支持债权人的诉求。比如,甲借给乙一笔钱,约定还款日期,从还款日期届满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果甲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向法院起诉乙还款,超过时效后,乙就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总之,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都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在实际生活中,无论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债务人,都应当清楚了解这两个概念,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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