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期限主张权有哪些?


在探讨担保期限主张权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担保期限的概念。担保期限指的是保证合同当事人约定或者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债权人若未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主张权利,保证人就可以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担保期限主张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保证期间届满抗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债权人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就有权提出保证期间届满的抗辩,从而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是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也就是说,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只有在债务人确实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 再者是债务转让抗辩权。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当出现未经合法通知或违反约定转让债权的情况时,保证人可以以此进行抗辩。 此外,还有债务变更抗辩权。《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这意味着在主债权债务合同变更不符合规定时,保证人可以就相关变更部分主张不承担责任。 最后是抵销权和免责权。当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同时,如果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者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赋予了保证人在特定情形下的免责权利。 总之,担保期限主张权是法律赋予保证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担保人应当了解这些权利,以便在担保过程中正确行使,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