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可以采用哪几种方式,签订担保合同时要注意什么?

我最近打算给朋友的债务做担保,但是不太清楚担保有哪些方式,也不知道签订担保合同的时候要注意些啥。万一签了合同之后出了问题,我可承担不起。所以想问问专业人士,担保的方式都有哪些,签合同的时候又该留意些什么。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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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担保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担保的方式和签订担保合同时的注意事项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担保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王五作为保证人,若张三到期不还钱,李四就可以要求王五还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二是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向乙借款,甲用自己的房屋作抵押,若甲到期不还钱,乙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将房屋拍卖来实现自己的债权。《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三是质押。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权利质押则是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作为质押标的。例如,丙向丁借款,丙将自己的珠宝交给丁作为质押,若丙不还钱,丁有权处置珠宝。《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四是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修理店为客户修理汽车,客户不支付修理费,修理店就可以留置汽车。《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五是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例如,甲与乙签订合同,甲支付给乙定金,若甲违约,定金就不能要回;若乙违约,乙要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接下来,签订担保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明确担保的方式。不同的担保方式,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是不同的。比如,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是哪种保证方式。


第二,要注意担保的范围。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担保的具体范围,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第三,要审查主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所以在签订担保合同前,要审查主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如果主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那么担保合同也可能无效,担保人可能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要注意担保的期限。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所以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担保的期限,避免因超过担保期限而导致担保人免责。


总之,在进行担保和签订担保合同时,一定要谨慎,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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