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时限是多久?


在了解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时限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概念。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担保责任的时限,也就是保证期间,这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保证期间可以由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律有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在一般保证中,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举例来说,如果张三为李四的借款做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李四应在2025年1月1日还款,张三和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保证期间就是从2025年1月1日起六个月,也就是到2025年7月1日。如果在这六个月内,债权人没有对李四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一般保证情况),或者没有要求张三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情况),那么张三就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了。 所以,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时限,关键看保证期间的约定以及债权人是否在该期间内按照法律规定主张了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