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两高关于寻衅滋事有什么指导意见?

我遇到有人在公共场所故意闹事,感觉像是寻衅滋事,但不太确定。我想了解两高对于寻衅滋事给出了哪些指导意见,这些意见在实际判定和处理寻衅滋事案件时是怎么起作用的,能让我对这类情况有更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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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寻衅滋事相关问题给出了指导意见。 首先,对于寻衅滋事的行为界定进行了解释。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比如,在一些公共场所,有人无缘无故就对他人进行辱骂、殴打,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等,这些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 其次,该解释明确了寻衅滋事的几种具体情形。例如,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对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这些指导意见为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和处理寻衅滋事案件提供了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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